第一条 档案鉴定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《档案保管期限表》等为依据,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,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。
第二条 档案的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。
第三条 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-10年进行一次。
第四条 档案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:
(1)党政办公室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,报分管领导审核,主要领导批准。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、内容、参加人员、所需时间等。
(2)成立档案鉴定小组。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,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。
(3)学习国家有关规定,统一档案鉴定标准。
(4)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,提出鉴定意见。对失去保存价值,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,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。
(5)领导审查、批准档案鉴定报告,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。
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,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,应对该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,档案销毁后,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。
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,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、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。
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、报告、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、妥善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