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档案管理的安全工作,确保档案的完整、准确、系统和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的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范围内所有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利用、鉴定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档案安全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的原则,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性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
第四条 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,由院领导担任组长,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负责人,负责指导全校档案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,具体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及安全防护。
第六条 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,提高其档案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。
第三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安全
第七条 档案收集过程中,应确保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,防止收集虚假或非法的档案材料。
第八条 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初步筛选和鉴定,剔除无用或重复的材料,确保档案的质量。
第九条 整理档案时,应在安全、整洁、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进行,避免档案受到污染和损坏。
第十条 严格遵守档案整理的规范和流程,确保档案分类准确、编号有序、装订牢固。
第四章 档案保管安全
第十一条 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,库房应符合防火、防潮、防虫、防盗、防光、防尘、防高温、防有害气体等要求。
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应安装监控设备、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,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,确保其正常运行。
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,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,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。
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等危险物品,保持库房整洁、卫生。
第十五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并做好记录。
第五章 档案利用安全
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,明确档案利用的范围、程序和审批权限。
第十七条 利用者查阅档案时,应出示有效证件,并填写查阅登记表。
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审批情况提供档案,并在利用者查阅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指导,防止档案被涂改、损坏或丢失。
第十九条 严禁利用者擅自复制、摘抄档案内容,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,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和日期。
第二十条 对涉及机密、隐私的档案,应严格控制利用范围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。
第六章 档案信息化安全
第二十一条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,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,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存储和有效利用。
第二十二条 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,及时修复系统漏洞,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。
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档案信息的访问权限,实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,确保只有合法用户能够访问和操作档案信息。
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的档案数据进行定期备份,并存储在安全的地方,防止数据丢失。
第七章 档案销毁安全
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销毁制度,明确档案销毁的范围、程序和审批权限。
第二十六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,确无保存价值的,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。
第二十七条 销毁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单,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,报学校领导批准后,在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监销,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。
第二十八条 严禁擅自销毁档案,对违反规定销毁档案的行为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八章 应急处置
第二十九条 制定档案安全应急预案,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、职责分工、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等。
第三十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,提高应对档案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。
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档案安全突发事件,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,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。
第九章 培训与教育
第三十二条 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安全知识培训,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。
第三十三条 对全校师生进行档案安全宣传教育,增强其档案安全意识和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的自觉性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